残疾人证政策
01、申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或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能重新申请。
(2)受理。残联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核实无误后,告知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指定医疗机构对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申请人对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残联申请复评。
(4)公示。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级残联组织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公示。
(5)审批核发。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核发残疾人证。
02、申办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残疾人证政策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03、到期换领
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以申请免费换领新的残疾人证。残疾人换领新证时,持证人应当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或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申请换证,领取新证的同时交回原残疾人证。
凡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人证,到期换发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人证到期换发时,县级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04、迁移
持证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向新户籍地残联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审核通过后,核发新的残疾人证。
凡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人证办理迁移的,办结迁入后,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迁入地县级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办结迁入后,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残疾类别/等级变更”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将注销残疾人证。
05、挂失补办
残疾人证遗失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及时报告残联,残联工作人员经核实无误后,将按程序补发新的残疾人证。
06、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持证人认为自身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以到县级残联或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申请重新鉴定。经受理、评定、公示、审核等环节,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核发新的残疾人证。
07、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的,县级残联应及时办理残疾人证注销手续:
(1)持证人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经残疾评定不再符合残疾标准的;
(2)持证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村(社区)专职委员应在一个月内,督促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证明材料申报注销残疾人证;
(3)持证人本人或者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的,持证人本人或者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向批准残联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县级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全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注销相关信息;
(4)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
(5)户籍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
(6)其他应注销的情形。
因县级残联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残疾人证被注销的,县级残联可向市级残联申请恢复。
08、上门办证服务
行动不便且有办理残疾人证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向县级残联、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申请上门办证,残联将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医生上门评残。
09、“跨省通办”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精神,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可以异地办理。申请人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除提交
县级残联要求的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及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10、申请时限要求
听力障碍者,不满2周岁儿童,残疾程度达到残疾评定标准一、二级的,核发残疾人证。年满2周岁至不满4周岁儿童,残疾程度达到残疾评定标准一、二、三级的,核发残疾人证。
言语障碍者,须年满3周岁,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喉部切除术后,丧失语言功能的,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精神障碍者,须年满2周岁,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因疾病、外伤、中毒等原因致视力、听力、肢体、智力障碍的,应在治疗终结、康复期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因遗传、先天因素导致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双眼球摘除、成年人身高小于或等于130厘米以及肢体明显缺损、畸形等提出申请的,病历不作为必要的残疾评定资料且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11、残疾评定补贴
具有宁夏户籍或持有宁夏居住证,当年在宁夏指定残疾评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办理了残疾人证的下列残疾人享受残疾评定补贴:
(1)新办理取得残疾人证的;
(2)申请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需重新评定的;
(3)残疾人证到期换领要求重新评定的;
(4)残疾人证迁移要求重新评定的;
(5)人证相符存疑要求重新评定的;
(6)要求二次评定的;
(7)重新评定、最终评定改变初始评定、二次评定结论的。
下列残疾评定情形不予补贴:
(1)申请重新评定、最终评定没有改变初始评定、二次评定结论的;
(2)评定没有达到残疾标准的。
每位补贴对象补贴金额为指定残疾评定医疗机构为其进行残疾评定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12、各县(区)残联办证窗口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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